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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a公司将所属的2栋闲置房屋对外出租给b公司,租赁期3年。在签订租赁合同时,b公司提出,由于房屋闲置已久,需要重新装修后才能入住,因此a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给予其3个月的免租期优惠。在缴纳增值税时,a公司财务人员对免租期是否应视同销售产生了争议,大家意见不一,请问出租房屋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税?
税政说你听
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出租房屋合同中约定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华会计网
编辑:马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