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任务型稽查现象普遍,稽查目标有“功利化”之向。从《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来看,税务稽查的首要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征管法》也明确指出“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稽查首要任务应该是打击震慑,目标是通过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对其涉税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促进纳税人提高遵从度。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各种考核评比把查补税收收入作为稽查首要目标,为此少数单位大规模推行了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税务稽查目标定位偏差与错位,会影响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对税收秩序和经济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传统的稽查管理就是任务型稽查,新体制要求从任务型转向执法型,但税收任务过重导致任务型稽查得不到改变。对稽查适当明确一些任务考核指标也未尝不可,但如对稽查部门定的任务过高,并且以完成任务作为考核硬指标,容易形成单纯的任务观点,对严格执法、严格稽查程序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稽查征管权限交叉,稽查职责有“分散化”之势。一是税源管理与稽查权限的交叉导致多头执法与重复检查。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及风险应对与稽查的关系未充分厘清,使工作中出现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争抢“税源”的情况,造成多头执法与重复检查,降低了税务稽查的严肃性。二是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加了稽查难度。随着收入压力的不断递增以及精细化管理的推行,基层征管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纳税评估的实施,原先由稽查部门在检查时容易发现的一些浅显的、简单的涉税问题,现绝大部分已在评估环节解决,只有复杂的、深层次的问题留待稽查部门去发现、去查处。同时纳税评估也是对纳税人应付税务稽查能力的一次“演习”和“培训”,这些因素都增加了稽查对涉税违法行为查深查透的难度。
(三)部门协作效能不高,税务稽查有“孤军化”之虑。一是信息化程度低。数据质量不高,税务机关掌握的纳税人登记及申报数据不准确、不完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能及时反映纳税人的准确情况,依据不准确的信息来选案,会造成选案的准确率低。信息资源分散,税务稽查仍然处于信息孤岛上的单兵作战,与国土、规划、房产、银行等单位缺乏完整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二是法律支持不到位。稽查人员稽查手段不足,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的涉税资料,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但是法律并未赋予稽查人员到纳税人其他场所(如住所等)进行检查,稽查人员有时明知涉税资料存放或隐匿的地点,但苦于没有权限搜查,只能望资料而兴叹。三是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如《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但在《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的核定方法及程序却无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如对于股权公允价值的核定就无法适用相关的程序与方法。
(四)偷逃税手段不断翻新,人员素质有“落后化”之忧。双牌县国税局目前仅有7名稽查人员,占全部在职人员的10%左右,稽查工作面广,纳税户多,工作量大,稽查力量单薄的问题日益凸显。同时,稽查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大多局限于就账查账,真正能从账务中查出问题、找到“猫腻”的人员不多,导致重大涉税案件“擦肩而过”而无法查处。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涉税犯罪呈现高智商、高科技化,利用现代网络技术、电子商务、通讯技术、复制技术、银行结算体系等手段进行偷逃税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至于能运用电脑查账技术,将查账与税收法规融合贯通的人才就更是凤毛麟角。
二、几点建议
(一)明确稽查职能定位。确立以打击震慑为主的稽查目标。所谓“重点稽查”就是强调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打击作用,严厉查处各种涉税违法案件,维护税收的公平与正义,让所有纳税人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因此,对税务稽查来说,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服务。理顺征管与稽查的关系,首先要厘清税务稽查与管理的分工。要根据征管模式的特点,科学划分稽查与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一方面应避免职责权限交叉带来的多头检查,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权限覆盖面过窄带来的管理空白。其次,要建立查管联动的机制。一方面,稽查与管理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在管理中发现的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送稽查;另一方面,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也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真正做到以查促管,查管并举。
(二)创新稽查运行机制。尝试项目化的检查方式。在目前税务稽查资源比较稀缺的情况下,对所有案源进行全面检查是不现实的,项目化检查就是对一些线索比较明确、涉税问题比较单一的案件,可以对企业的某一项目进行检查,如资本交易,出口退税等项目,而无需进行全面检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稽查资源稀缺的问题。也可尝试团队化专业化的检查模式,对一些规模较大、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可以跨部门组建一些临时性的团队,提升检查的应对能力。要建立和完善稽查各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突出信息资源的传递与共享、各自执法职能的协助与互补,促进稽查工作流程对接和管理互动,提高稽查管理效率和效益。
(三)提高稽查信息化水平。一是提高税务机关的数据质量。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准确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掌握第一手的涉税资料,同时加强数据的纵向横向分析,充分挖掘信息数据的潜力。二是建立第三方数据交换的长效机制。建议从国家或省级层面建立税务与工商、海关、证券、产权、供电、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信息数据,及时掌握涉税信息。
(四)完善稽查相关法律。适当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限,改变由于稽查人员没有侦查权而对纳税人偷骗行为无法彻底核查,从而丧失战机的现状。建立司法监督体系。目前社会上税收违法案件居高不下,这与税务机关的重征轻罚、执法软弱有一定关系,客观上也形成了低偷税成本的环境,使一些法人冒险偷税。要加重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必须对我国《刑法》及《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加重其量刑和经济处罚幅度。如对偷抗税情节特别严重者,应由原来的七年以下,修改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增加涉税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
(作者系双牌县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立新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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