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充分发挥“倒逼”功能,推进稽查成果转化运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对此,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对如何推进稽查成果转化运用谈几点粗浅认识。
一、稽查成果转化运用现状及成因
(一)“以查促收”成效不明显。一是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以湖南省株洲市地税稽查系统为例,2016年,该系统查补入库地方收入2.67亿元,达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稽查查补收入不低于地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总额1.5%”的目标,但其中涵盖了企业自查、查前企业待缴未缴的欠税等税款。事实上,通过稽查查补的数据并不一定达到占比要求。二是区域数据不均衡。以株洲市地税稽查系统为例,2016年,有相当部分单位未达到占比要求,有的甚至在1%以下。三是时间数据不平衡。查补收入存在跨年度统计,将上一年度应入库税款计入下一年度稽查收入总额,或者不同年份占比份额差别起伏较大等情形。
(二)“以查促管”作用不尽意。一是行业税收征管规范欠持续巩固。税务稽查终极目标是“检查一企业,规范一行业,打击一小撮、震慑一大片”,但其现状令人堪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在一段时期内对整顿规范该行业税收秩序有一定影响力,但却无法经受时间的考验。二是漏征漏管户清理不到位。受税务稽查“抓大放小”的力度偏向、稽查精力有限等影响,给漏征漏管户的滋生留有一席之地,存在查处难、清理不到位等现象。三是欠税清理冰山一角。对于欠税企业恶意拖欠、濒临倒闭无力执行、被多方打“招呼”拒不执行等现象,使得欠税清理工作举步维艰,清理的欠税冰山一角。四是纳税评估质量考核把握不准。目前,通过稽查反映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更多的是考核评估面和评估工作的程序,对其核心指标考核尚未有切实有效的方法。
(三)“以查促廉”现状不称心。一方面,掌握情况不全面。当事人违纪背后的因素很多,错综复杂,主观人为与客观失误把握不准,稽查部门仅通过“一案双查双报告”无法全面、及时、深入掌握情况。“一案双查”涉及的是本系统干部,几乎在每一环节都要受到这样或那样人为干扰和压力,使得本来很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甚至一部分人认为纪检委不来查,自己人没必要查自己人,对“一案双查”工作设置障碍,从而导致一些问题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另一方面,查深查透职责定位有限。由于税务稽查部门本身执法权限局限,一些主观因素的案件不可能,也没必要查深查透,难以准确厘清具体责任,容易出现选择性、随意性追责等问题。
(四)案件查处质效不理想。一是年检查户数占比太少。株洲市地税部门负责85729户(其中企业23060户,个体60363户,其他2306户)纳税人的征管工作。2016年全市稽查系统共对366户企业实施了入户检查,年检查户数占比太少,影响面太小。二是稽查力量明显不足。株洲市地税稽查系统现有干部109名,占全市地税系统干部总数10.74%,与总局、省局提出的“市、县级稽查干部人数不低于同级地税总人数的15%”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其中取得高级职称16人,占比仅为14.7%,难以保障现代化稽查工作需要,稽查力量不足与稽查任务繁重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案件查处难度增加。随着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的发展,税源复杂性、流动性日益明显,税收违法行为多样性、高技术性特征更加突出,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专业化,稽查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五)大要案件影响不深远。一是大要案件总体数量有限。2016年,株洲市地税稽查系统查办大要案件23起,查补入库税款1.77亿元,虽然查办数量、查补收入均创历史新高,但总体而言,其查办大要案件绝对数量偏低。二是区域不平衡。在2016年查办的23起大要案件中,其中市级稽查局占11起,其他县(市)、区局稽查局查办数量为1-2起,甚至个别单位查办数量为0,区域极其不平衡。三是案件典型性影响不足。受体制机制的影响,在大要案查处中,没有形成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纪检监察、国税、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机制,往往是独自开展工作,缺乏有效的配合协调;同时,大要案件曝光力度太小,社会影响力有限。
(六)联合惩戒力度不强大。一是案件移送力度不大。最近几年,受体制、经费及人员的影响,税侦联合办案密切度显著下降,以及出于对自身执法风险的考量和执法环境的影响,案件移送不多甚至是没有。二是案件处罚力度不大。实际工作中,税收征管法部分条款难以落到实处,稽查工作执行困难;同时,受外界因素制约,税务稽查中不同程度存在着“权力大于法”“收人情税”等现象。三是“黑名单”、联合惩戒难度大。“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涉及部门之多、范围之广,导致实施难度较大。
二、稽查成果转化运用对策
(一)做强稽查力量。一是提升稽查站位。进一步推进稽查组织结构、管理理念、用人机制、办案手段、人员智能素质等“软件”的现代化进程。二是充实稽查队伍。严格稽查人员准入制,坚持“凡进必考”,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稽查队伍;增加“三师”及具备独立查账、电子查账能力人员的配备比例,增强稽查部门战斗力。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根据稽查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稽查技能等现状,实行差异化教育培训管理,重点培养稽查领军人物、数字化查账高手、所得税查账能手,逐步形成多行业、多门类、多元化的专家型稽查人才格局。四是充实装备配置。充分依托“金三”系统平台,积极配备如“稽查现场执法箱(电子物证现勘魔方和数据采集存证系统)”等先进稽查装备,强化硬件支撑,提升“互联网 ”和大数据思维运用能力。
(二)做大稽查业务。一是稽查提量、提质、提效。“量”与“质”是辩证统一的,一定的“量”才能体现一定的“质”,税务稽查要提升影响力,必须在“提量、提质、提效”上下功夫;要查办有一定影响的大要案件,以此提升纳税遵从度,强化稽查威慑力;要进一步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办任务,非特别重大情况,不可撤案,不可延期检查;要认真实施《稽查员考核追责办法》,进一步加大绩效考核,努力提高检查人员责任心。二是不断探索行业税务稽查模式。注重对典型户开展解剖式、调研式检查,注意抓住财务指标疑点、群众反映热点、税收征管难点,力求查深查透,凸显行业检查优势,并通过对发票和往来账的检查发现关联方、关联行业的问题,做到“以查促查”。三是加大大要案件查处及曝光。严格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加大媒体曝光面和案件公示力度,增加案件曝光频次,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警示、教育威力。四是加强典型案例征管评估分析。注重以案说案、以案说教,对稽查中的典型案例,可召集征管、评估及税政部门的人员进行剖析,分析疑点数据及政策把握度,从而探索最佳征管办法。
(三)做实稽查考核。一是税务稽查与征管考核相结合。将稽查工作考核与征管质量考核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税收管理水平提高和税务干部勤政廉政。二是进一步推进“一案双查双报告”制度实施。深入分析企业、征管、税管员及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症结,提出可行性稽查建议,转交给征管和税政部门;对严重失职的,转交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责任追究。三是严格查补收入占比考核。严格执行各级稽查查补收入不低于占“上年度单位税收总量的1.5%”的标准,同时,对一些摆在账上的因调度因素而存在的大额欠税,或自查数据极大的,应不在考核之列。四是强化大要案件占比考核。市级稽查局年度大要案件占比占检查总户数的20%以上,县(市)区局稽查局要在10%以上。
(四)做优稽查环境。一是强化税收宣传,提高税法遵从度。借助“互联网 税务”,通过税企座谈、在线访谈、网络送税法等形式,将税法宣传寓于服务、管理之中。二是严格税收执法,创造公平公正税收环境。严格按照《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要求,规范工作规程,优化业务流程,细化岗位责任,强化信息反馈,确保“选案精准、查案深入、审案严格、执行到位”。三是完善内控机制,强化监督约束。依托“金三”系统,建立节点清晰、流程规范、责任明确的内控机制;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权限和权力运行体系,加大对自由裁量权的监控,避免执法权的过度集中和监控盲点的出现。四是落实联合惩戒,加大“失信”追责。争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的支持,推进联合惩戒措施落地。
(作者系湖南省株洲市地税稽查局局长)
来源:红网
作者:粟志松
编辑:胡芙 实习编辑 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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