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法律依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税法中的两个条款说明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所有纳税人(包括起征点以下的个体业户)或者扣缴义务人必须限期纳税申报,即通过某种申报方式将经营相关资料报送到当地税务机关。二是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或根据情节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而法律规定的罚款事项是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尊严的。
二、客观存在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有关规定,近年来,国家为扶持个体经济发展,不断出台优惠政策,提高个体业户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营业税起征点为例,短短几年时间,从以前的5000元提高到20000元,2014年10月1日起又提高到30000元,有效减轻了个体业户税收负担,从正面大层面情况来说,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
提高了起征点也就是说,个体业户月经营总额如果未达到3万元的不需要交税了。但是,纳税申报事项每月还是要照章履行的。新规定颁布的前几个月,所有相关纳税人纳税申报还是很正常的。久而久之,问题就出来了。由此出现以下两种不良现象。
一是纳税人纳税观念随起征点的提高开始淡薄了。不少个体业户一边欣然为不需要缴税的国家税收新政策感到高兴,一边对税收的观念意识渐渐淡薄了。其行为表现形式就在:不愿意月月做这些重复“纳税零申报”的自认为无意义的事。一些地方在提高起征点新政策颁布不到半年时间,就没有递交申报资料,也没有采取任何形式进行纳税申报了。
二是税收专管员为纳税人制作不实的申报资料。纳税申报是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更是检验一个单位税收工作和税源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各级税务部门在工作制度中多年前就有明确规定:“个体业户纳税申报资料要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同时与政绩考核和利益挂勾”。由是,不少专管员就“自己动手”,在每月15号申报之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自己管辖的业户制作“相关文书”存档以应付“纳税申报”资料检查。
三、提供参考的对策及建议。
税法必须维护尊严,问题必须得到解决。起征点以下的个体业户是否需要按月报送纳税申报信息资料?怎么样如实提供申报资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一些粗浅的建议。
一是税源管理不能放弃。提高起征点是国家的一个惠民政策,但税源管理一定不能放弃,这与国家惠民政策没有根本性矛盾。众所周知,税收是一个国家的代名词,没有税收国家就不能运转。笔者认为,凡起征点以下的个体业户,建议不定期邀请到税务部门“纳税人学校”,接受税收政策的正面宣传和纳税义务知识的培训,以不断提高纳税观念。
二是定期对起征点以下业户进行经营业务核查。个体业户和小微企业起征点提高后,不可能经营业务长期没有提升。为了防止税收流失,税务稽查部门要有选择性地对五金、建材、药店等一些重点纳税行业,不管是两空门店还是一空门店,要实行跟踪管理。税务部门可以设置流动车辆定点隐形摄像头,抽查监控管理对象当日经营状况,以此为计税依据结合日平均经营额,核算月经营总额是否超过起征点。
三是重新核定原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国家为扶持个体经济发展,不断出台优惠政策,提高个体业户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些基层在确定那些纳税人为起征点以下时,以国家“关心优惠”为指导思想,很少从真实核定其经营实际收入的情况入手,就将凡个体零售业户一空门店的,视为“起征点以下”。因此,建议对这类情况重新进行核对其真实。
四是修改申报期限。为了减轻资料压力,提高征纳双方工作效率,建议凡确实核定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将原按月提交申报纳税资料,改为现在按季申报,即要求纳税人在提交纳税申报资料的同时,按季写出经营业务和财务分析报告,以及有关产品调货等有效证据等资料,交税务部门核查备案。
(作者系湖南攸县国税局监察室副主任科员)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刘平辉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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