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大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湖南税企达会计服务公司和湖南大宸财税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联袂汇编的《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新政汇编》1.0版本发布后,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有不少企业负责人和爱心人士通过电话或微信咨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问题,特别是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现根据相关朋友的关注点,整理出12个问题,供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参考。
1、我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物资(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试剂、消毒物品、防疫车等),无偿捐赠给省民政厅,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我公司该项业务是否需要在进口环节和捐赠环节缴纳增值税等税费?
答: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简称6号公告)规定,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相比,6号公告有三个增加:(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我公司从国外购进一批口罩,无偿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用于支援湖北抗击新冠疫情,在进口的时候已缴纳了税款,现在是否可以退税?
答:可以。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三条的规定,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3、听说为助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降低爱心企业的税收成本,财政部、税务总局这次出台的专项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有新突破。请问具体有哪些突破?
答:你听到的消息比较准确,这次新政确实有突破。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9号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与现行政策相比,9号公告主要有两大突破:一是突破了税前扣除比例和年限的限制,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二是突破了捐赠渠道的限制,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也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
4、我公司近期发生了两笔专项捐赠,一是通过湖南省某慈善基金会(我们了解到该基金会属于财税部门确认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300万元,用于疫情防控;二是外购口罩50 000只(市场价50万元)捐赠湖南省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部分医院。听说捐赠给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定点医院,税前扣除凭证不同,是这么回事吗?
答:确实如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等相关规定,你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相关国家机关开具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接受捐赠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应在该凭证上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根据9号公告规定,你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相关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接受捐赠的医院应在“捐赠接收函”上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5、我公司外购口罩、护眼镜一批捐赠给湖北省武汉市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听说企业所得税处理还要视同销售做收入,这不是加重我们捐赠方的税收负担吗?
答:你的担心是多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你公司的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一抵消,不会增加额外成本。
6、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购买了一批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帽、防护服、护目镜、防护面罩、一次性隔离衣等医用物资,通过湖南省红十字会无偿捐赠,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湖南省红十字会属于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确认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你公司通过湖南省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无偿捐赠医用物资,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7、我公司未通过公益组织或政府部门,直接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捐赠了一批静电空气净化机和移动肺保(净化机是针对医院特制,调高至6300v静电电压,更好达到杀死细菌、病毒的效果。移动肺保可以99.9%过滤pm2.5,拦截细菌病毒,让战斗在一线的白衣天使们得到有效防护,减少救治过程中的交叉感染),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你公司直接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等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医用器材,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8、我公司将自产的一批方便面和饮用水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捐赠,支援长沙防疫一线后勤保障。请问该业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中的“货物”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资。你公司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向防疫一线捐赠方便食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9、我公司是一家汽车生产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通过长沙市某公益基金会(属于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确认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向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单位捐赠价值100万元的小汽车用于防疫,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吗?
答:可以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因此,你公司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相关单位捐赠小汽车用于防疫,可按规定享受上述免税优惠。
10、我是中联重工的一名职工,我向长沙市卫健委捐赠了5 000元钱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请问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捐赠吗?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1、我是长沙市的一名律师,我向武汉金银潭医院捐赠了价值2万元的口罩、护目镜等物资用于医护人员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感染,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2、我是长沙市某行政单位公务员,我向湖南旺旺医院(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定点医院)捐赠了一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疗防护用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来源:红网
作者:曹越 何振敏
编辑:马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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