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查的10家旅行社中,各旅行社帐面上普遍反映微利和亏损,上缴国家的税收廖廖无几。效益较好、年收入400万元的旅行社,一年上缴各项税费仅8000元;效益一般、年收入100万元的旅行社,一年上缴各项税费不过4000余元。然而据一些知情人介绍,旅行社帐面上反映的经营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一些旅行社通过采取收入不入帐、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款,这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课题。
一、旅游业的发票管理需要改进。目前手写的旅游业专用发票和服务业通用发票,存在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很容易出现大头小尾、撕联填开等现象;组团社和接团社之间的发票往来多数在异地,给检查发票带来一定的难度;开具发票不规范,项目填写内容不全,缺少人数、天数等有关内容,导致在税收检查中难以核实其营业成本。
二、接团社开具给组团社的综合服务费难以核实。接团社通常将旅行过程中的各类费用混合在一起,以综合服务费的名义开具发票给组团社。通常没有接团社的“旅行团结算费用通知单”,不明细列出团队的编号、人数、提供服务的标准及费用总额,使税务机关无法正确核实应扣除的各项旅行费用支出。另外,有些接团社还将其应负担有交通费、餐饮费、票务费在组团社方面重复入帐,减少应税收入。
三、旅行社的各项应税收入难以核实。一是旅行社不如实反映旅游中的折价和提成。旅游地的经营者给旅行社丰厚的优惠和折价优待,但是旅行社将此项收入往往不入帐。二是将一些应税收入直接冲减有关费用。一些旅行社将其应支付的租赁费、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等以旅游收入冲抵。三是散客收入反映不实。组团社组织出游有时夹带散客,或组织部分散客成团出游。而散客大都追求出游价格的优惠而不索取发票,造成旅行社不记收入、少计收入和多列支成本费用。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笔者建议税务部门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引起注意。一是改进发票管理方式。税务部门要强化“以票管税”,实行定额发票或剪贴式发票管理,防止违法开具发票行为的发生;二是改进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办法。针对接团社和组团社之间结算费用难以核实的情况,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组团社与接团社之间签订协议的审查,凡协议中不明确记载旅行团队的编号、人数、提供服务标准,以及费用总额的,税务机关要严格处罚;对费用核实不实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扣除的相关费用。针对接团社和组团社结算不及时的情况,建议对旅行社采取按其收入额预征的办法征收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三是加大税收稽查力度。组织开展对旅行社的专项检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作者系双牌县地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李立新
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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