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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友林: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和小微企业 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尊龙凯时平台版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宋友林 编辑:胡芙 2015-11-30 16: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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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和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为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切实为企业减负,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将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全部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近日,笔者对我县对这一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思考,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与大家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起征点金额界定困难多,问题多,核定工作中主观性强,监督管理力度弱化,引发税收执法更多的风险。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后,如何把握临界点的核定存在很多困难,特别是同一路段、同一市场的纳税人如何做到准确界定难度较大,而且个体户销售收入时高时低,大部分账务不规范,财务管理比较混乱,这也客观上增加了科学核定的困难。同时目前个体纳税定额核定主要是运用“双定户”纳税定额测算系统进行操作,考虑其地理位置、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等多种参数综合测算。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税收管理人员在核定时,往往会依据个人主观判断来核定,各种因素又较为复杂,增值税定额核定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很难完全做到科学、合理、准确。“人情税”、“关系税”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从而会引发新的执法风险。
  
  (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越来越淡泊,造成新的税收不公平。由于国家出台的惠民税收政策越来越多,给纳税人形成了“现在不要缴税”的概念和思维惯性。同时,由于核定工作缺乏科学的程序和制度,造成同一行业的纳税人不需要缴税,有的要缴税的局面,形成新的“不公平”。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存在很大的意见。
  
  (三)、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和类型复杂,给税务机关实际执行带来困难。2011年,我国新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解决了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问题。但是该文件是根据诸多不同的行业按不同的标准来划分。使得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在实际执行中带来了不便。
  
  (四)、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由于缺乏核定的科学程序和制度,核定中存在较多的主观性,容易滋生“人情税”“关系税”等问题。而且,在起征以下的个体户占个体户总量的比例达到了70%以上,因此税务机关面临着较大的执法风险。并且为以后引发群体性事件埋下了“伏笔”。
  
  (五)、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由于未达起征点户月度开具发票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必须全额申报补缴税款的管理方式,个别未达起征点的个体户往往会在发票上做文章,发票管理越来越难。接近起征点的个体户会尽量少开、不开或延缓开票,以免突破起征点而缴税;远低于起征点的个体户却又违规开具、虚开或者代开发票,造成普通发票管理不规范。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个体户采取“一户多证”的办法,降低开具发票金额,从而规避超过起征点金额,以达到不用缴税的目的。
  
  二、主要建议:
  
  (一)改变流转税的税收优惠方式。
  
  增值税方面:一是改变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资料齐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而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征收率征税,按法定税率开票。这样可以减小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小微企业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据测算,我国一般纳税人中的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在3%左右,商业企业在2%左右。因此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3%,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左右。
  
  切实落实现有个体户定额核定工作方面的制度,做好系统监控和审核检查工作。为加强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制定一系统的制度和办法,必须严格执行并做好金税三期系统的监控工作,要对定期定额工作实施常态化的管理。做好定期评估工作,切实把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工作纳入正常化管理渠道。落实好定税公开制度和评议制度。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规避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实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互用政策。把金融系统的信贷认定、工商管理部门的信用认定与税务信用等级相结合,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企业无论是否查账征收,均可享受查账征收企业享受的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但同时也应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一并纳入重点抽查对象,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通过开展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优惠管理的事后监督。
  
  建立专门为小微企业服务的社会化税收服务机构。可借鉴美国经验,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企业法实施后》,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能有:制定发展微型企业的基本方针政策;监督微型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微型企业的需求,维护微型企业的利益;提高服务机构服务水平,从而达到促进微型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执法水平。
  
  (作者系东安县国税局政策法规科副主任科员)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宋友林

编辑:胡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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