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国家非税收入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围绕“接得稳、收得妥、管得住”工作要求,精准定位缴费人需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红网联合推出“惠企便民‘画’非税”系列动画视频,聚焦小费种,展现大作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以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实制度保障。
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生态环境损害,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问答小课堂
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吗?
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不等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在法律上,《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将以金钱给付方式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统称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涉及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在政策上,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资环〔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称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因《办法》仅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不能涵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使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范围大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两者并非同一概念。
(注:问答小课堂部分内容参考《中国环境报》刊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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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谢瑞仁 丁斯斯
编辑:彭竞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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